广东省海南商会
Guangdong Hai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章 程
二0一九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海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海南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ainan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自愿组成的属于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加强团结,充分发挥各会员的优势,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琼籍企业形象。
本会将加强与粤琼两省政府的联系交流,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权益,为促进两省的经济发展、合作交流做出积极的贡献,发挥本会成为粤琼两省经济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1、加强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2、组织会员参与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会员良好形象;宣传本会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实力强劲的优秀企业家,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和琼籍企业家的整体形象;
3、 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简报、会刊;建立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国内外经济、商业信息;
4、 承担粤琼两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商会业务范围内的或其他有关工作任务。促进两省工商、旅游和科技信息交流;
5、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6、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7、办好本会兴办的服务事业,逐步增强本会经济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海南在粤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5、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6、向本会提供信息、积极为本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和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秘书处按有关程序报批;
3、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秘书处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会,并收缴会员证。退会人员当年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经本会研究决定后劝其退会,并收缴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并收缴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监事;
3、审议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肆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肆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4、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7、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决定兼职副秘书长的聘任;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12、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顾问;
13、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以上人员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4、6、7、8、9、10、11、12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诚信守法,品行端正,在琼人商界和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良好的口
碑;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候选人;
2、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3、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重要活动;
5、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
7、如本会需要,会长有权增设执行会长一职。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执行会长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行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建议和表决;
(四)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决议;
(五)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会员大代表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3、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兼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5、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等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7、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本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数名。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由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名,琼籍和非琼籍人士都可被聘请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本会会员缴纳会费;
3、捐赠;
4、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定期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八条 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开展商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3、商会办公费;
4、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
5、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商会会徽会旗
第五十二条 会徽。
第五十三条 会旗。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五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已于2019年8月9日第三届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海南商章程》附件
广东省海南商会会员级别及会费标准
- 会员级别
本会会员级别分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会员,共六个级别。
二、会费缴纳方式
商会一届四年,会费按年缴付。
三、会费标准
会费按4个档次收取。即:常务副会长4万、副会长2万元、理事2500元、会员500元。
四、会费缴纳
1、按商会章程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2、新会员入会时填写入会申请表由商会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将按《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报批。申请人经批准后,应在两个月内交纳入会费,商会即承认其会员资格。
附 表:会费标准:商会一届四年,会费按年缴付
商会职务 |
会费/年 |
|
常务副会长 |
4万元 |
|
副 会 长 |
2万元 |
|
理 事 |
2500元 |
|
会 员 |
500元 |
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海南商会第三届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